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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校園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配合事項

{{ $t('FEZ002') }} 學務處|

重申校園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配合事項。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4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39933號函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重要議題(院層級議題)(111 至114年)」,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為其中重要議題,伴
隨數位科技發展迅速及運用普及,利用或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之性別暴力層出不窮,態樣益趨多元複雜,請學校透
過多樣性教育宣導課程,厚植對於新興數位/網路性別網路性別暴力之認識及防治能力,並維護遭受數位/網路性別暴
力之被害人權益,周延人身安全保障。
三、本府業於110年7月26日屏府教特字第11028690600號函(諒達)檢送「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發布令影
本,請學校確依本要點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之1 之規定,建立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支持系統,完備

校內外聯繫網絡以不漏接每個孩子,營造友善校園環境,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益,如附件簡報。
四、依據性平法第25條第2項、第31條第2項、第3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30條第2項
及第3項,學校應將性平案件處理結果(含獎懲結果、心理輔導、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等處置)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
併同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且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亦應
載明於書面通知中,以完備通知程序,避免程序瑕疵。
五、檢送當事人性平案件之調查報告落款應為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全銜,時間為性平會通過該調查報告之日期。請
學校勿提供調查小組簽名版本(刪除「此致」及「調查人員簽名」)。
六、請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先依性平法第24條規定,主動告知申請人(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
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並依第23條規定,採
取必要之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申請人若有困難,性平會可就該案做成紀錄,並請申請人顧慮解除
之後才提出正式申請,此不受時間限制。另依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學校性平會為保障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
權,於必要時應採取相關處置措施(維護其課業學習、減低雙方互動、避免報復等),以鼓勵申請人提出申請調查。
七、依防治準則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件管轄學校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

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性平法第30條第3項後段規定略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調查小組成
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因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常分屬不同學校,請學校應注意上開規定,並於調查過程
中與跨校做好橫向聯繫,共同協助雙方當事人順利接受訪談,避免缺乏聯繫而影響調查期程或使雙方當事人權益受
損。
八、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發行「生根.深耕為自己的樣子驕傲」性別平等教育專刊(全
書下載網址:https://reurl.cc/OpadMR),請學校踴躍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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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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