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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達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函轉臺灣高等檢察署提供之「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資料1份,敬請本校師長參考運用。

{{ $t('FEZ001') }} 吳明吉

{{ $t('FEZ002') }} 學務處|

轉達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函轉臺灣高等檢察署提供之「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資料1份,敬請本校師長參考運用。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23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40134527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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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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